2017年5月,典當公司和顏某、某紅木家具廠簽訂《抵押典當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某紅木家具廠將14套紅木家具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公司,為顏某向典當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紅木家具典當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同年6月,典當公司向顏某交付當金100萬元,并出具4份《當票》,載明當物為:“1.大紅酸枝頂箱柜8件;2.黑柿木中式房套5件;3.大紅酸枝書柜4件;……”因典當期限屆滿后顏某未能歸還當金,典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顏某償還借款本息。

被告顏某及紅木家具廠則主張,案涉大紅酸枝書柜1件可以拆分成大小兩個柜子,因此在數量上應計算為2件,2件書柜即《抵押典當借款合同》中的2套和當票所載的4件。現經清點發現遺失了一對大紅酸枝書柜,市場價在16萬元,典當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原告典當公司則主張,不能因書柜可拆分而單獨計算。

那么,案涉大紅酸枝書柜在交付時究竟是2套四件還是1套兩件?

審理中,法院組織雙方至當物存放地現場清點,發現當物中序號3的大紅酸枝書柜經現場清點確認為2件,系1個大柜子頂1個小柜子,上下可拆分。雙方對其他當物均無異議。

為厘清事實,承辦法官分別咨詢了兩家家具公司,兩公司均表示,根據查勘情況及紅木行業慣例,序號1中的大紅酸枝頂箱柜2套合計8件的組成包含4件頂箱柜、2件床本體和4個床頭柜,其中2件頂箱柜是1套,每件均是1個大柜子頂著1個小柜子,上下均可拆分。既然1套頂箱柜包含2件頂箱柜,未因可拆分而作兩件計算,那么1套書柜應包含2件書柜,故上述2件大紅酸枝書柜應為1套,不能因上下可拆分作2件即1套計算。

法院認為:《當票》中載明大紅酸枝書柜為“4件”,《紅木家具樣品清單》亦載明書柜為“2套”,每套“2件”。兩家家具公司的咨詢意見與《紅木家具樣品清單》所載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案涉書柜一套即兩件,一件為上下兩柜組合而成。原告認為“一件”應當系上柜或下柜,但該解釋并不能成立:原告出具的當物照片多組已由雙方確認,在該組照片中,大紅酸枝書柜載明為兩件;且依據現場勘查,大紅酸枝頂箱柜有2套,每套4件,按照原告的邏輯,與書柜相類似的頂箱柜一件亦包含上下兩小柜,應當計為八件,但由典當公司出具的當物照片載明大紅酸枝頂箱柜為四件。因此,典當公司陳述與其提交的當物照片所載明的內容之間存在矛盾。典當公司稱其出具的當物照片即包含了所有的當物,書柜在該照片中顯示為兩件,因此當時交付時就只有兩件。但對應當物照片中大紅酸枝頂箱柜照片的的組成和現場勘查的結果來看,當物照片僅顯示了當物的種類,并未顯示當物的具體數量。典當公司以未明確數量的當物照片主張交付時的書柜與現狀一致,不能成立。綜上,法院最終認定大紅酸枝書柜的兩件為一套,判決被告顏某歸還原告當金人民幣1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被告某家具廠對被告顏某的涉案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有權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被告某家具廠質押的質物后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涉案債權。

【法官說案】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人民法院應結合當事人提交證據、行業慣例、當事人陳述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