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租房屋內電線著火,租戶一紙訴狀將共租人及房東告上法庭。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張某、王某及趙某三方混合過錯,承擔按份責任。

趙某有并排店面房兩間。2018年6月,趙某將其中一間出租給從事床上用品零售的張某。同年11月,趙某將另一間出租給從事理發(fā)經營的王某。王某承租后,并未對電力線路進行改造,理發(fā)店的線路仍接于張某的店內,用電控制箱亦安裝于張某店內。

2019年底,理發(fā)店工作人員曾兩次因店內不通電而至張某店內操作控制箱送電。

2020年3月1日,床上用品零售店內的用電控制箱突然起火,張某發(fā)現(xiàn)后立即將店內所有電源切斷,控制箱打開后發(fā)現(xiàn)有明火,隨即用水將明火澆滅,后產生大量黑色煙灰,灑落于床上用品零售店內部分家紡展品上,造成部分家紡展品毀損。當日,張某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幚怼?/span>

因協(xié)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趙某承擔賠償責任。

房東趙某辯稱,其不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房屋已出租并交付,其不承擔責任。

王某認為自己不是線路管理者,其使用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線路起火與其使用行為不存在關聯(lián)。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某店內部分展品的損失系由于線路著火,滅火后引起的大量黑色煙灰撒落導致,線路著火時所處的被利用和管理狀態(tài)涉及到三方即王某、張某及趙某。

王某經營理發(fā)店一直使用案涉線路,本次事故發(fā)生前,該店內曾跳閘而不通電,該店工作人員隨后至張某店內操作控制箱以便送電,結合該店經營性質,顯然是因用電負荷過重導致過載保護跳閘。王某作為線路使用者,應清楚地認識到經營理發(fā)店必然會導致大量頻繁用電,在發(fā)生跳閘事故后,仍未引起足夠重視,選擇繼續(xù)使用原線路用電,故本次線路著火與其使用不當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性。

趙某為案涉房屋的出租者亦是所有者,用電線路為其所租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出租房屋前應合理評判各方風險,檢查線路,并對租戶用電等給予配合及提醒。

張某作為出售家紡類的經營者,應清楚地認識到家紡類屬于易燃品,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其店內必須配備相應滅火器;且其作為線路管理者,在發(fā)現(xiàn)線路著火后采取澆水的方式滅火,顯然違背生活常識,屬于采取措施不當,其自身行為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以上分析,法院酌定原告張某、被告趙某、被告王某就本次事故承擔按份責任,責任比例為3:3:4。經鑒定,張某損失價格為34550元。遂判決王某、趙某按上述比例賠償。

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本案的發(fā)生提醒人們,火災無情,防火先行。作為房東,在出租房屋前,必須對出租房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改變房屋原有的功能和結構應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發(fā)現(xiàn)消防安全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