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開“斗氣車” 兩司機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趙玲 莊妍 發布時間:2018-09-28 瀏覽次數:515
9月27日下午,宜興法院公開審理首例因相互別車、追逐競駛造成嚴重后果而入罪的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徐某、殷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均被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道行駛,途中與殷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因變道、超車發生爭執,繼而雙方駕車在省道上追逐競駛、互相別車。兩車行駛至宜興市張渚高級中學門口時,被告人徐某駕駛車輛將殷某駕駛的車輛別至道路中間而撞上隔離帶,造成隔離帶和車輛損壞。其后,殷某打電話報警,而徐某在駕駛車輛離開現場后于當天主動投案,并賠償車輛修理費及隔離帶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4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殷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與他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根據兩人事后自首認罪等情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對于危險駕駛罪有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本案中的兩名被告人在公路上斗氣開車,不僅影響到自身安全,而且嚴重破壞道路交通秩序,侵犯公共安全法益,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隱患。法官也提醒廣大開車人要在駕駛中注意控制自身情緒,冷靜面對路況車況,否則要為自己的沖動行為買單,到時后悔莫及。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