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東的任某以42萬元的價格向太倉的周某購買了太倉某小區的一套拆遷房,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任某向周某支付了購房款35萬元,周某也將該房屋交給任某居住。雙方約定待房屋過戶時支付購房款尾款7萬元。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辦理房產證,房屋過戶的條件已經成就,周某提出要求任某加價補償損失才同意過戶。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任某將周某訴至太倉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違約金及中介費。

房屋已經住了6年了,為什么又要加價?經了解,任某稱因為是拆遷房,收房后要近五年的時間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然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42萬元的價格過戶,過戶之日一次性付清購房尾款7萬元。周某稱簽約前給予了任某很多讓步,現在房價大幅上漲,要求任某就未支付的購房尾款7萬元增值部分進行補償,所以提出加價要求。協商中,任某曾同意加價23000元,但周某不同意,無奈任某只得聘請律師提起訴訟。

法官在審查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發現: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款金額為42萬元,購房尾款7萬元于產證下來過戶之日一次性付給周某,并約定雙方必須按照該協議所議定的價格過戶,違約方承擔中介費7000元。法官并向涉案房屋的兩家中介進行了解,兩家中介均表示房產證下來后,周某明確提出要求加價,否則不同意過戶。周某也自認其提出加價,但認為僅僅是協商意愿表達,并不存在違約情形。法官將證據審查后的風險告知了周某,周某主動提出要求法官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周某同意協助任某將涉案房屋過戶,并賠償任某的律師費等損失12000元。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事關重大,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該謹慎簽約。如不具備相關知識,可以尋求具備專業知識的親友或律師的協助。對于雙方關切的重要事項,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在今后的履行中發生糾紛。一旦簽訂了合同,除非雙方達成一致進行變更意見或存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否則一旦發生違約情形,不但無法實現自己的訴求,還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