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館開業收到“戰書” 武力解決被判尋釁滋事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葉自強 蔡磊 發布時間:2019-02-25 瀏覽次數:645
習武之人本該“以武會友、以德服人”,在強身健體的同時,崇尚品德,遵紀守法,如果突破法律的界限,肆意妄為,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2018年3月,朱某某在昆山開發區某商業大廈二樓籌備開設以健身為主的麒麟武館,并定于3月31日開業。3月30日下午,廷彬體育少兒培訓的周某給麒麟武館下了一封挑戰書,意欲在麒麟武館開業當天雙方切磋武藝。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端,朱某某托人從中調停,但并沒有任何效果。3月31日中午,麒麟武館舉辦開業典禮時,廷彬體育的周某、張某某、程某某等十余人至麒麟武館門口觀看開業典禮,朱某某認為對方故意找事挑釁,幾次勸阻對方離開,對方均不為所動,后雙方發生糾紛。在朱某某的指使下,武館的趙某某、位某某、谷某(另案處理)等人遂從擂臺下面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鋼管對廷彬體育來的幾人進行追打,同時也傷及了圍觀的王某等人,致使上述多人受傷。經昆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四名被害人的損傷均已構成人體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趙某某、位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四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新武館館主接受當地武館武師挑戰后才具備開設武館的資格是影視作品中的情節,習武本是為了強身健體,本案雙方爭強好勝,被告人調停不成后使用事先準備的鋼管毆打他人,其行為不僅傷害他人,自己也最終構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