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因需租車一般租幾天就還了。而下面這個當事人,租車約定好10天的,卻超期266天未還。汽車服務公司起訴至金湖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66天的租金共計23萬余元。

2017年4月,李某和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租賃奔馳轎車一輛,租期為4月11號至4月20日止。租金原價是每日1000元,在租賃期限內汽車服務公司按照優惠價收取李某每日700元。超出合同約定時間范圍的,李某按照雙方約定的租金原價收取。車輛交付后,李某當即給付了7000元租金。可是到了租期屆滿之日,李某并未將車輛返還。2017年11月,李某駕駛該車輛在異地發生交通事故,在異地汽車修理公司修理后一直未取回。2018年1月11日,某汽車服務公司將車輛取回,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至金湖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已按約將車輛交付給李某使用,李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租賃期間屆滿,李某沒有按合同約定返還汽車服務公司車輛,仍繼續使用租賃車輛,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間應從合同約定的租期屆滿后計算至某汽車服務公司從異地汽車修理公司取回車輛之日止。金湖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支付266天租金,按1000元每天計算,合計266000元,扣除李某已付的35900元,還應再付230100元。

【法官釋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