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使用他人支付寶賬戶消費 構成規避執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陸大川 發布時間:2021-02-07 瀏覽次數:827
近日,常熟法院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因使用他人支付寶進行消費規避執行遭法院訓誡,懾于法律威嚴自動履行完畢。
2019年9月開始,顏某陸續在趙某處購買服裝,經雙方對賬,確認顏某結欠趙某貨款12萬元,但之后顏某未付款,趙某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2020年10月,趙某持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線上線下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顏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電話傳喚顏某至執行局。在調查詢問過程中,法官查看了顏某的手機,發現顏某近期使用實名認證為其父親的支付寶賬戶進行了汽車加油、購買手機等消費,遂警告其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情形,并已構成規避執行,法院將對其采取罰款處罰。顏某認識到將面臨的嚴重法律后果,當場支付了一半案款,并承諾盡快將剩余案款交齊。一周后,顏某親自將剩余案款及執行費送到法院,法官再次對其進行告誡,在顏某承認錯誤后免除了對其的罰款處罰。
【法官提醒】
本案中,顏某的行為既違反了財產報告制度,又構成了規避執行,其使用他人賬戶進行消費的同時,也可能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如果顏某在法院傳喚后未按時到庭,或在法官闡明利害后仍拒不履行,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法律是嚴肅的,類似本案被執行人使用親朋好友賬戶進行消費的做法,當事人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司法權威,只會自釀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