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內使用熱得快 觸電身亡自擔責任
作者:姚明希 澄研 發布時間:2009-02-19 瀏覽次數:1099
屋主顧某為了將房子出租,將房子分隔成了11個房間,并在每個房間安裝了計電分表,但總表和分表均未安裝觸電保護器。2007年3月份,受害人孫某經過事先看房,在認可住房現狀的情形下以每月100元的價格租住了顧某的其中一間房間,電費按實際用電情況另行支付,孫某入住后也并未提出安裝觸電保護器的要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電力系民用電力,屬1千伏以下非高壓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孫某在使用“熱得快”加熱過程中,在“熱得快”通電情況下依然手持“熱得快”,該操作行為違背了基本的安全用電常識,是導致觸電的直接原因,孫某本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觸電保護器作為一種選擇性使用的安全防護產品,居民有權選擇加裝與否,屋主顧某并無加裝觸電保護器的義務,因此不必為此事故承擔責任。同理,原告以供電公司未盡監管義務為由請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