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以開飯堂需要人幫忙為名,騙逼朋友搞傳銷,最終導致其溺水身亡。213,江蘇省淮安中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劍有期徒刑十一年、覃成起有期徒刑八年和胡根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上述三被告人賠償受害人各種費用計人民幣148907元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劍、覃成起和胡根年,案發前均系天獅產品傳銷組織成員,其中李劍系該傳銷組織在淮安市清河區一所設傳銷點的負責人,覃成起、胡根年系李劍下線,負責發展新的傳銷組織業務員,并向李劍匯報。2008621,被告人覃成起以在淮安開飯堂需要人幫忙為由,將在廣州打工期間認識的朋友龍遠衛(本案被害人)騙至淮安,欲讓其參與傳銷。等龍遠衛到達淮安后,在李劍的安排下,覃成起和胡根年第二天便將龍遠衛騙至傳銷點聽課,想通過聽課給龍遠衛先洗洗腦子;同時,李劍指使覃成起和胡根年負責看控龍遠衛的日常行動,每天下課后將龍遠衛帶至住處進行看控,不讓龍遠衛有機會單獨與外界聯系,直到龍遠衛同意參加傳銷組織為止。此后,覃成起和胡根年每天便帶著龍遠衛和其他傳銷人員一起吃飯、聽傳銷課,在被反鎖的房間內睡覺,不讓其自由活動。624日晚,受害人龍遠衛接到廣西老家一電話后,哭鬧要求回去,但是覃成起等人秉承李劍旨意,仍然繼續看控龍遠衛,不讓其離開。 625日上午,龍遠衛在被覃、胡二人看控下聽完傳銷課途經該市北京北路黃河橋時,為脫離二人的看控,乘其不備,翻越黃河橋欄桿跳河,覃成起、胡根年迅速下河救人,但終因水深流急,施救不成,致使龍遠衛溺水身亡。案發后,被告人覃成起在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劍。

上訴人李劍在上訴中稱其沒有具體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有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是覃成起和胡根年負責的,被害人是自殺的,其死亡后果不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劍為了發展傳銷組織下線,在得知覃成起將龍遠衛騙至淮安后,安排覃成起和胡根年看控龍遠衛的日常行動,不讓龍遠衛有機會單獨與外界聯系,直到龍遠衛同意參加傳銷組織為止,其主觀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故意;客觀上,覃成起和胡根年在李劍的安排指使下具體實施了非法限制龍遠衛人身自由的行為,并造成龍遠衛為脫離控制而跳河溺水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上訴人李劍與覃成起、胡根年構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李劍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