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最早產生于德國,由學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雖然各國民法典對此未有明文規定,但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判例均予以承認,西方各國的學說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認可,這一理論甚至已被認為是處理相關問題的“成熟的精巧的科學方法”和“人類優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但它作為行之有效的民法制度卻尚未引起我國大陸學界、立法界的充分重視,以致有關探究不夠深入,成文立法散亂,法官斷案依據和結案方式各異。為實現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區別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避免個案公正與法秩序整體價值的沖突,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借鑒西方國家處理此類問題的成熟做法來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通過對一起典型案件的分析,擬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作一論述,以期能澄清一些問題,為我國立法、司法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議。

一、有關案情的綜述

原告:畢松林。

被告:陳照。

第三人揚州市邗江紅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照委托陳德華以其名義與原告畢松林于200428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鋼管扣件等物由陳照使用,并約定了租金和賠償標準。后第三人揚州市邗江紅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以陳照欠其56000元為由,未經陳照同意擅自從陳照承包的施工工地上拖回2074鋼管、436只扣件至其自有的租賃站內抵款。法院查明第三人拖回的鋼管中其中300為陳照所有,另1774屬原告所有由陳照租賃使用;租賃協議終止后扣除陳照訴訟中向原告返還的部分鋼管、扣件以及第三人占有的1774鋼管、436只扣件,陳照尚有2185.3鋼管、2169只扣件未向原告返還。因三方協商未果,原告畢松林遂將陳照列為被告,建安公司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還租賃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德華接受被告委托與原告簽訂租賃協議,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在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確定的義務。租賃協議終止后,被告應返還租賃物,不能返還的按約定價格賠償。建安公司沒有合法根據占有部分租賃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應向原告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作出判決:扣除建安公司占有的鋼管、扣件以外,陳照應返還鋼管2185.3,扣件2169只,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第三人建安公司返還原告鋼管1774、扣件436只,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認定

本案的審理,涉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運用。關于不真連帶債務這一概念的定義,學者們各抒已見: 史尚寬 先生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之發生原因,對于債權人負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之數個債務,依一債務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債務人因債權人目的達到而消滅之法律關系?!?/SPAN>[]先生認為:“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即多數人就同一內容之給付本于各別之發生原因,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因債務人之履行,則全體債務人即免除責任之債務也?!?/SPAN>[] 先生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歸于消滅?!?/SPAN>[]也有學者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概念應為:“數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就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別規定,其余債務人可由此獲得相對債權人的請求權抗辯。”[]筆者以為,“因債務人之履行,則全體債務人即免除責任” 與“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于消滅”的表述,模糊了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一般情況下一債務人履行導致全體債務消滅,但亦有例外。因為多數債務的數額有時不一定相等,如保險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可能低于實際損失。被保險人的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受損,在保險人作出賠償后,如果被保險人的利益沒有得到完全滿足的,被保險人還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所以,只有在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已的債務之后,債權人利益得到完全滿足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消滅。雖然比較而言先生的定義更能清淅的表達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本質特征,比較嚴謹。但筆者以為從形式邏輯的角度出發,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最為可行,即通過鄰近的屬和種差下定義。鄰近的屬指的是上一位階的概念,種差則是指所定義的概念的特征與內涵。顯然不真正連帶債務定義的鄰近屬應為債務而不是法律關系或其他。

綜上,筆者在此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作一定義:多個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完全履行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債權完全滿足而消滅的債務。

筆者認為可以從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征入手對其進行界定,結合相關學者的意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分別負擔不同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數個債務的發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發生,原因各不相同,相互獨立。不過應該注意的是這里的不同的法律關系,既包含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含性質相同的法律關系,如都是基于違約或都是基于侵權,也即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基于數個法律關系發生的債務。例如,本案中被告陳照對原告畢松林構成違約,基于租賃合同關系,應負違約責任。第三人無合法依據占有原告所有由被告承租的部分租賃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二,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由于各項債務是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分別存在的,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比如本案中原告對被告及第三人分別享有違約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相互獨立。

第三,數個債務基于偶然的原因聯系在一起。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權人并無共同目的,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未共同實施某種行為。聯系僅僅表現為不同原因所導致的各債務人的債務給付指向了同一內容,各個債務人間既無主觀意識的溝通聯系,也無客觀行為的共同結合。比如本案中被告、第三人依據各自的行為對原告承擔責任,被告違約行為與第三人侵權行為純屬偶然的發生聯系,主觀上并無意思聯絡,客觀上也無共同聯系的行為,對原告所負債務只是巧合而已。

第四,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只有一個給付,且給付內容相同。各個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確定的債務數額分擔問題,均有義務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正因為各債務人之間,以同一給付為目的,這使得債務人之間因偶然的法律關系競合,納入到不真正連帶這一法律關系中?!?/SPAN>[]同時在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且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部實現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即“實質的得使債權人滿足之事項,就一債務人發生時,他債務亦因目的之達到而消滅。”[]比如本案中被告或第三人如其中一方履行了返還被占租賃物的義務,另一方對原告所負義務即免除。

必須指出,這里的“給付內容相同”,不是說各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內容完全相同,而是指以滿足該特定債權人的同一債務為目的。對于該“給付”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義務,而不區分比例或份額。當然因為各債務人抗辯的不同或法定賠償范圍的不同,在具體量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各個債務人的給付數額有可能不同。

第五、在多數情況下有終局責任人。所謂終局責任人指“負有最終之全部給付義務之人”, []即最后真正承擔債務的人,其他債務人承擔的是墊付責任,在承擔債務后有權向終局責任人求償。比如本案中,被告、第三人都是原告的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就債務的最后承擔而言,因為租賃物最終未能動返是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因負有侵權損害賠償債務而成為終局責任人。如果被告先向原告承擔了違約損害賠償債務,其有權向第三人求償。但這種求償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或比例,而是基于特別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定而產生的。

具備以上構成要件的多數人之債,即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規定已經存在于我國的一些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例如:《保險法》中便存在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規定:該法第44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馬強

 先生指出此條便是關于這種債務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準確。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險關系以外的第三者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金,侵權第三者與保險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對保險事故受害人各自負有全部給付義務,這完全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定義。又如在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存在著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規定:該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羅小平 先生指出此條是關于這種債務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準確。雇員、雇主、第三人之間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雇傭法律關系,雇員與第三人之間的侵權法律關系,依據該條規定當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傷害的,雇員作為賠償權利人可以依侵權關系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依雇傭關系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雇主都是雇員的債務人都負有損害賠償義務,但兩者承擔責任的原因并不相同。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此處的所謂追償并非連帶責任意義上的追償,是因為對雇員造成損害是第三人所致,這一規定完全契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實質。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類型

由于現實生活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案件復雜多樣,形成原因千變萬化,加之學者們思考方法不盡相同,故而學者們的分類也不盡相同。

筆者認為,分類是對事物按一定標準進行劃分,較為較當的分類方法是基于債務發生的原因的不同將不真正連帶債務劃分為三類:基于合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侵權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與基于違約與侵權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下面將對這三類不真正連帶債務作分別論述。

(一)基于合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其一,合同上的債務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比如,甲、乙分別與丙訂立了為丙尋找遺失物的合同,基于這兩份合同,甲、乙對丙各負尋找遺失物的債務,因甲或乙一債務人履行了義務,另一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此時甲乙分別因兩個獨立的合同而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其二,合同上的損害賠償債務與他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這種類型在審判實踐中最為常見。本案即屬此類型。被告違反租賃合同,應負違約責任;第三人侵權應負侵權責任,二者責任內容同一,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基于侵權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即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偶然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比如,甲不法侵占丙的物品,而乙又將該物損壞,此時甲、乙對丙分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三)基于違約與侵權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其一,因一人的侵權行為與他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比如,甲將攝像機一臺交由乙保管,因乙疏于注意,致攝像機被丙偷盜,此時乙、丙對甲的損害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其二, 因一人合同上的損害賠償債務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甲就某財產向丙保險公司投保,而該財產被乙毀損,則乙、丙對甲同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綜上,回到本案,被告陳照違反了租賃合同約定,未能按時返還全部租賃物,應付違約責任。第三人建安公司無合法依據占有原告所有由被告承租的部分租賃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被告陳照與第三人建安公司對原告所有的1774鋼管、426只扣件的返還共負不真正連帶債務,兩者對此都負有返還的義務。但兩者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陳照對1774鋼管、426只扣件返還不能的違約行為直接基于第三人建安公司的侵權行為所致,因此本案中第三人建安公司是終局責任人。故雖然受訴法院在裁決文書的說理部分未涉及“不真正連帶債務”字樣,其闡述的卻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理,案件定性準確。存有異議的是在同一訴訟中法院判決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返還被其占有的租賃物,卻并未提及對該部分

租賃物被告如何承擔責任,使得原告有勝訴之名卻并無在一個程序中同時實現對兩個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以滿足其債權的可能,無疑違反了不真正連帶債務學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促使債權人充分而便利的實現債權的目的和積極意義,如果出現第三人不能返還的情形,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公。

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是一項衡平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的制度,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實現債權,又能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連帶債務之重負。本案只是一個引子,面對大量出現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如果相同事物不同處理,勢必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公正性和執法尺度產生懷疑,更與司法統一的法價值觀背道而弛。為此司法實踐急需一種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有著巨大的法律價值,建議我國應加以引入。最高院也可通過調研及時頒布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規范法院的審判活動,維護司法的公信力,保護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參考文獻:

1、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劉春堂:《民商法論集》,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委會1984年版。

3、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4、王磊:《不真正連帶債務若干法律問題探討》,載《社會科學》2001年第2期。

5、馬強:《合同法新問題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6、孫森淼:《民債編總論》[M],臺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

7、鄭玉波:《不真正連帶債務》,載《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委會編1984年版。

8、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社1983年版。

9、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債權篇),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0、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1、劉海云:《論不真正連帶債務》,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12、彭插三:《論不真正連帶債務?倉庫失火案中的損失承擔問題》,載《判解研究》2002年第2輯。

13、黃立:《民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4、楊建華:《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一)》,臺灣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85年版。

15、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