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打架惹事非 自傷行為減責任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9-02-16 瀏覽次數:815
本網鎮江訊:未成年人因一起瑣事打架,一方乘勢故意撞傷自己頭部索賠。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因“自傷”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衛某、孫某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蔣某醫療等費用600元,蔣某自己承擔301.9余元。
2008年11月下旬,蔣某將其自行車停放在孫某(女,13歲)門口,蔣、孫兩家曾發生過口角,孫某見狀便罵了幾句臟話,蔣某聽見后也回罵了孫某。因孫某的父母不在家,在其家玩的表姐衛某(14歲)聽到蔣某的辱罵,便出面質問蔣,引起兩人口角,繼而廝打,孫某也參與其中,后經人勸開。蔣某趁人不備時用頭撞擊停在旁邊的一摩托車數下,說是被衛某打傷,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共花醫療等費用901.9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孫某、衛某均系鄰里關系,本應和睦相處,創造和諧的生活環境,但因瑣事產生矛盾后,不能克制,均應承擔民事責任,蔣某在廝打過程中伴隨有“自傷”行為,對其自傷結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