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12,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漢明犯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086月某日傍晚,孫某結識一賣淫女黃某,并與黃某商量在其家中供黃某從事賣淫活動,孫某按次提成。后改日晚,孫某容留黃某與張某在其家中賣淫嫖娼。次日,孫某用電話聯系黃某至其家中后,又通知張某前來,再次容留黃某與張某在其家中賣淫嫖娼。其后,孫某又告知同村村民賣淫女黃某在其家中,后容留黃某與同村村民在其家中賣淫嫖娼。至7月期間,孫某共計容留、介紹黃某與他人在其家中賣淫嫖娼七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漢明多次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