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凸現新特點當引起重視
作者:邱黎黎 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9-02-11 瀏覽次數:1372
在《訴訟收費辦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相繼實施,國家經濟宏觀環境的變化,以及金融危機的影響,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收案數大幅度提升,而且上訴率也明顯提高,對此當引起足夠重視。
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呈現以下幾個新特點:
1、2009初受理的案件數明顯增加。據區仲裁委反饋2009年1月份即受理仲裁案件130余件,同比上升30%,法院受理案件也有所上升,上升幅度超過200%。
2、糾紛以工資、社會保險為主,且呈現群體性多發態勢。涉訴類型主要集中在因拖欠工資、未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辦理社會保險等引起的糾紛,且涉及到的企業愈來愈多。
3、案件判決率高,上訴率高。2007年判決率56%,上訴率36.2%;2008年判決率41%,上訴率28.1%。兩年的判決率和上訴率均高于平均水平。
造成以上三種特點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金融危機的影響。受金融危機波及,法院轄區內一些企業所受影響也逐步顯現出來,特別是一些臺資、韓資企業甚至出現投資人出逃現象,引發了群體性勞資糾紛。
二是用人單位未嚴格依法用工。一些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未作相應的調整。
三是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2008年幾部新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與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經濟補償等規定都更加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這些法律的實施與宣傳,促使勞動者的利益要求與自我保護意識空前強烈。
四是訴訟成本的減低導致單位故意訴訟和勞動者維權過度的現象屢屢出現。審理中發現,某些企業對案件事實并無爭議但仍向法院起訴,且一般都不同意調解,窮盡法律手段,為的是達到其遲延履行義務之目的。而勞動者則錯誤理解新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傾向保護,導致對訴訟期望值很高,一旦不滿意,就起訴、上訴甚至上訪。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之一。首先法院繼續加大與仲裁委裁決尺度的統一。雙方要建立工作聯系機制,最大限度地對法律適用問題裁審統一化,爭取杜絕因裁審不統一而導致訴訟。其次,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工作聯動。強化訴前疏導工作,工會、勞動、信訪主動預警,法院提前介入,多層次地開展調解工作,力爭將部分勞動爭議糾紛在訴前化解。再次要做好普法教育,搞好個案引導。加大對用人單位及員工的法制宣傳,最大限度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識。引導勞動者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訴訟期望較高而達不到,造成矛盾激化。最后,要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判決說理程度。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合理調配審判資源,將法學理論強、業務能力優的法官充實勞動爭議糾紛的審判力量。同時充分發揮法院判決的意義和導向作用,在制作判決書時應當說理認定透徹到位,援引法律法規明確,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充分了解判決結果的合理合法性,息訴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