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
作者:朱巖琴 發布時間:2009-02-10 瀏覽次數:1198
當前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呈上升趨勢,在審判過程中怎樣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工作,怎樣使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及時得到賠償,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是擺在我們刑事審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新課題。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調解要合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必須以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前提,一方面要保證程序合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訴訟調解的程序正當性,另一方面要保證協議內容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利。既要保護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調解權,尊重被告人的調解意愿,又不能撇開法律唯當事人意愿是瞻,完全以調解論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調代刑,拿法律原則作交易籌碼。要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訴求納入刑法規定的框架內來解決,引導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實現各自的想法和目的,達到法律威嚴彰顯和當事人愿望實現的雙重目的,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得以有機統一。
其次要把握全情。首先是吃透案情。調解工作的開展必須建立在對案情準確、詳實的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發現雙方當事人對案件關注的聯結點,才能確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調解的因素,如何進行調解,以及調解所要達到的效果。其次是全面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家庭人員情況、收入狀況、工作情況、文化程度、性格品行等,以便針對不同當事人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調解方式,找到調解結案的最佳突破口。要摸準雙方當事人矛盾對立的狀況,是否可能轉化為群體性案件或上訪案件,被告人與其親屬之間的關系如何,其本人和直系親屬的財產狀況,親屬是否有賠償愿意和代為賠償的能力,被害人要求賠償的數額中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等等。對上述基本情況了然于心后,才能有的放矢地主持調解,針對具體的案件決定采用速調還是慢調;是面對面的調,還是背對背的調;是由當事人自己調,還是請社會上有關部門共同配合調,使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最后要講究策略。調解工作策略性強,藝術性高,審判人員主持調解要做到如下幾點:第一,保持角色中立,增強公信度。法官要以自己的言行表明自己沒有偏向和歧視,沒有先入為主和個人私利,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使自己成為雙方當事人可信賴的傾吐對象,對調解工作的成功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二、講究語言技巧,注重引導性。調解工作要求語言富于技巧,要語言平實,具有釋疑性和疏導性。要善于傾聽,要讓當事人將自己的不滿情緒宣泄后,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啟發。第三、適時把握機會,找準突破口。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時得到被告方相對較多的賠償費用,被告方則希望在滿足被害方請求的前提下盡可能獲得輕判,因此雙方有共同的利益聯系點和達成調解的可行性,但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拍即合的情況是很少見的,作為主持調解的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要深入案子背后,挖掘雙方當事人不同經歷、文化水平、生活閱歷以及情感愛好等因素形成的切入點。要善于創造和把握機會,尋找能夠最大限度滿足雙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調解點,把握時機,找準突破口,及時促成和解,使案件調解成功。第四、保持頭腦清醒,學會冷處理。法官要時刻保持著睿智的冷靜、理性的鎮定和良好的自控力,對于情緒過激的當事人,要采取“拖”的方式冷處理。實踐證明,冷處理是對待情緒激動當事人的十分有效的辦法,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內適當地拖一拖,讓當事人有時間冷靜下來、理智起來,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內達成和解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的不利后果,調動當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積極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當然,在加大調解力度的同時,也要處理好“判”與“調”的關系,對窮盡手段、久調不決的,應當及時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