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申請執行人呂某手捧執行款連連作揖稱謝,至此,一件8年執行積案得以執結。
1997年8月20日,董某向呂某借款5000元,因到期未還,呂某訴至金壇法院,我院于2000年10月27日判令董某向呂某歸還借款本息及訴訟費用5535元。因董某經濟困難,無可供執行財產,金壇法院依法中止執行。在此期間,呂某信訪至省高院,并多次寫信、打電話給金壇法院院領導及中院執行局。2008年4月,金壇法院執行局指派專人執行該案,經承辦人不懈努力,董某姐夫出面達成和解協議,并于2009年1月22日將5500元現金交至董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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