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在商品房內辦過喪事,賣房時故意隱瞞了相關信息,買家得知后要求退房還款,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判決解除謝某與朱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朱某返還謝某買房定金并支付利息。

2017年8月1日,謝某與朱某的代理人繆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朱某將名下位于某小區房屋以180萬元出售給謝某,謝某當日支付定金15萬元。不久,謝某了解到朱某在房屋內剛操辦過喪事,且朱某本人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羈押,但繆某對這些信息均未如實告知。謝某認為這些事實給自己心理帶來了陰影,足以影響自己的購買意愿,要求退房,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信息應當如實予以披露。朱某及其代理人繆某在締約過程中,隱瞞房屋內辦過喪事和朱某被羈押的信息,該信息對謝某是否愿意購買案涉房屋以及以什么條件購買房屋構成重大影響,朱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未能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構成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謝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兩項重要原則,當事人應當對與民事活動有影響的涉及公序良俗的信息作全面、充分的披露,不得故意隱瞞。對于商品房的買賣,如果在交易房屋內辦過喪事,在民間風俗上,通常會被認為不吉利,出賣人不得故意隱瞞這些信息,因為該信息足以對買方購買或以何種條件購買房屋產生重大影響,買方可以據此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