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反映濫伐自種林木犯罪增多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王中秋 周鈺 發布時間:2011-12-31 瀏覽次數:571
近期,建湖法院處理了多起因濫伐自種林木引發的犯罪,涉案人員達數十人。濫伐林木犯罪的多發嚴重影響生態平衡,影響社會的穩定,需引起重視。
濫伐自種林木犯罪的特征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近期,建湖地區發生的濫伐林木罪的特征在于:犯罪分子所砍伐的林木均是自己種植,往往不認為砍伐自種林木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
濫伐自種林木犯罪增多的成因
一、法制意識淡漠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規定了規模性林木砍伐必須申請許可證,然而筆者在審判實務中發現,大部分犯罪分子對資源保護、采伐林木等方面的法律知識所知甚少,認為農民就是靠種植取利,種樹與種稻、種麥一樣,自己種的樹或承包地里的樹,無需政府部門同意便可以自由砍伐,有的犯罪分子雖然聽說過采伐前要辦理許可證,但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未能形成資源保護觀念
多年來,盡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和管理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政府各部門也進行了大力宣傳,然而由于普通民眾對環境保護缺乏切身感受,難以形成環境資源保護觀念。此類案件的犯罪分子由于缺乏環境資源保護觀念,加之受經濟利益等客觀因素便促使濫伐林木犯罪行為的形成。
三、采伐審批程序相對繁瑣
《森林法》規定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然而由于國家大力保護植被,分配給各主管部門的采伐限額有限,采伐許可證審批嚴格、程序繁瑣。普通種植戶種植林木的目的在于獲取利益,采伐許可的審批費時費力費財,導致部分種植戶心存僥幸選擇不經許可便私自砍伐。
濫伐自種林木犯罪增多的處理對策及建議
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從源頭上避免此類犯罪的發生。
預防和遏止濫伐自種林木犯罪,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深入開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林業執法部門、司法部門等各部門應相互配合,深入農村,采取發放法律知識小冊子、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等方式進行林業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不斷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和對違法犯罪危害性的認識,使群眾自覺學法、懂法、守法,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圍,從源頭上減少此類犯罪發生。
二、采取便民措施,簡化小規??撤ピS可的審批程序。
林木種植戶種植林木的目的在于獲利,繁瑣、復雜的審批程序一方面增加了種植成本,另一方面打擊了種植戶的種植積極性,不利于林木種植項目的推廣,也容易導致無許可濫伐自種林木犯罪的產生。因此,在各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小規模自種林木砍伐許可審批窗口,依法對小規模林木砍伐進行審批,既貫徹了國家對林木的保護政策,也便于種植戶辦理砍伐許可,使林木種植項目走上合法獲利的軌道。
三、區分案件性質,把握處罰力度,堅持教育為主。
濫伐自種林木犯罪本質上屬于一種犯罪行為,然而究其根源是由于犯罪分子法制意識淡薄引起的,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與一般犯罪相比明顯較小。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對個案的成因、性質、社會危害進行綜合評價,對于部分砍伐自種林木較少,有明顯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教育為主,處罰也應以非監禁刑及罰金為主;而對于濫伐林木范圍較廣,犯罪次數較多,影響較為惡劣的犯罪分子應從重處罰,除依法判處徒刑外,要處予較重的罰金,使濫伐林木無利可圖,以打擊此類分子的犯罪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