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法官多法并舉巧治“金融危機并發癥”
作者:王元元 發布時間:2009-02-03 瀏覽次數:867
本網鹽城訊:在國際金融風暴影響下,市場受到沖擊,因經濟問題引發的糾紛不斷涌現,東臺法院充分發揮立案調解的功能和作用,抓住矛盾尚未激化的短暫時機,在輕松、和諧的氛圍中讓當事人權衡自己的各種權益,從而化解矛盾,在調解過程中采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郭某在鄰縣某鎮承包四十多畝大棚園地,因搭建大棚需要,與被告唐某簽訂了一份熱鍍鋼管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熱鍍鋼管,并給付了定金。合同訂立后,被告為履行合同向某制管公司訂購了鋼管。不久,鋼管市場行情發生急驟變化,熱鍍鋼管價格下降了2000元/噸。因合同尚未履行,原告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返還定金。負責立案調解的楊為民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運用“電話預約法”與被告進行聯系,并約定調解時間。雙方在第一次調解過程中因情緒激動、互不相讓而使調解陷入僵局;接著楊法官采用“釋法明理法”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幫助其分析利害輕重,并從對案情的深入了解過程中敏銳地找到了雙方調解的基礎;最后楊法官運用“正面引導法”,把握雙方當事人的心態,引導雙方權衡自己的利益。最終,原、被告同意以折衷的價格繼續履行合同。一起因金融風暴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