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從市場上購買一套住房,你一定不要忘記事先與售房者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數據,千萬不能憑口頭協議從事。

一般說來,房屋預購合同應包括質量條款、面積條款、價格條款和交房條款。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斟字斟句酌酌句、仔細推敲。

質量條款:除明確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和達到的質量等級外,還應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的處理方法有所約定。因住房能否達到質量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因此,合同中要明確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具體越好。

面積條款: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為準,只有這一面積數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訂立合同時,首先應當明確合同中約定的面積是賣方暫測面積還是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對于預售商品房來說,一般都是暫測面積)。如果是暫測面積,則應當明確最終的商品房面積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為準。由于暫測面積與實際測定面積發生差異的現象相當普遍,所以,在合同中還要就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有所約定。面積差異不超過合理比例1%-2%時,房價保持不變;若超出此比例,雙方就要議定處理辦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購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購房款等。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后,才能避免上當。

價格條款:一般說來購房者所應交納的費用主要有兩種:一是按購銷雙方約定的計價標準和房屋面積計算出來的房價款;二是按國家規定應繳納的各種交易稅費,如契約、印花稅、房屋產權證綜合費等。至于房屋或住宅小區的各種配套設施費,如綠化費、排水費等管理費應打入開發商的建設成本之中,不應由購房者另行交納。物業管理費,是購房者入住后才向物業管理公司定期交納的,不應作為收房入住的前提條件之一。對于這方面的基本常識,購房者要多了解,并且要具體落實到價格條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

交房日期條款:因建設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放商為逃避自己的責任,常常在交房上大做文章,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沒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極其含糊,如將交房期規定為水電安裝完畢后質量驗收合格后配套設施完成后等等;三是既沒有竣工日期,也沒有交房日期。對此,購房者應高度警惕。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X年X月X日,同時,還要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需承擔的責任。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購房者在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文本一定要是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推薦的示范本,不能用幾張材料或空白紙代替。這樣做有利于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交易糾紛的發生,不易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