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師糊涂擔保 被判還錢后悔莫及
作者: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2-01 瀏覽次數:978
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安豐庭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法院判令保證人李某連帶還款7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某金融機構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代理費用1000元。聽到判決,李某后悔不已。
李某是某學校的退休教師,本可以在家頤養天年。兩年前,熟人張某找到他,請他擔保一筆借款。礙于面子,在沒有仔細看清保證書的內容的情況下,李某輕率地簽了字。
孰料,借款到期后,張某攜款外出避禍,來了個人間蒸發。某金融機構找不到張某,便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歸還7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擔律師代理費用。
法庭辯論時,李某大呼冤枉,并辯稱,字是我簽的,某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跟我講只需要我簽個名字,沒有講我需要承擔責任。簽字時張某說只借萬把塊錢的,我不知道他借了這么多。以后張某借了多少金額、還款期限我都不清楚。時間過了這么久,我以為張某早就還掉了。
原告某金融機構出具了張某的借據及李某所簽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法院對此予以認可。李某聲稱,擔保合同上借款金額的“柒”字的筆跡、顏色與其他字的筆跡、顏色不同,可看出不是同時寫的,是后來添加的。
李某對合同上的“柒”字申請鑒定,但未按期交納鑒定費用,法院視為放棄鑒定申請。
由于沒有證據,法院對李某提出的“柒”字是后來添加的事實未予認可,最終作出了要求李某還款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