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真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行為叫舉證。一般來說,舉證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為了證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但在有些官司中,舉證不僅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而且首先是一種訴訟義務,這種義務稱為舉證責任。作為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作為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舉證的義務,就可能承擔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那么,在哪些官司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呢?

一、在所有的刑事官司中,被告人都不負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對被告人進行追究的司法機關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對自己提出的指控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司法機關或自訴人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罰,其控訴主張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將作出無罪判決,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還有權作出駁回自訴人起訴的裁定。

二、在民事、商事官司中,當事人各方都負有舉證責任。商事官司即過去所稱的經濟官司。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民事、商事官司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實現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下列情況當事人不需要舉證: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的責任。一般來說,原告沒有責任證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但有三種特殊例外情況,原告負有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必須指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同時,人民法院也不是全部依賴于當事人舉證,根據案件需要,人民法院也有責任調查取證。所以,當事人舉證有困難時,應盡可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線索。這方面,打民事、商事官司的當事人應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