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1月20日,江蘇省揚州維揚區法院宣判了一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陳建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因被告人陳建平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決定撤銷對其的緩刑判決,與前罪判決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08年11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陳建平和孫正兵、徐小林、盧鋒(均另案處理)共同預謀詐騙他人錢財,在揚州市汽車西站出口處,將被害人厲立勤騙至揚州市維揚區煙花三月休閑中心旁邊的小區門口。徐小林以每顆人民幣90元的價格不限量收購治療癌癥的藥物為由詢問被害人厲立勤,孫正兵在旁聲稱有此藥物可以供應,并帶被害人厲立勤到附近與假裝賣藥的被告人陳建平見面,孫正兵假裝與陳建平談好以每顆人民幣6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1000顆,并自稱是工商所所長王平,問厲立勤能否兩人各出資人民幣30000元共同買下藥物后再以每顆人民幣90元的價格轉手賣給徐小林,從中賺取差價人民幣30000元,并許諾賺得的錢兩人平分。厲立勤見有利可圖,遂從銀行取出人民幣30000元交給孫正兵。孫正兵拿錢后與陳建平、徐小林等人一起乘坐盧鋒駕駛的汽車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建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建平有前科劣跡,且贓款未能追回,給被害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均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建平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建平于2008年1月16日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