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款多轉一萬 拒絕返還鬧出官司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發布時間:2021-08-26 瀏覽次數:921
一男子在進行交通事故賠款時,由于失誤操作,向對方賬戶多轉賬10000元,發現后向對方索要卻遭到拒絕,最終鬧上法庭。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不當得利案,判決王某返還趙某人民幣一萬元及利息損失。
2019年12月,趙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在路上,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趙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至醫院進行治療,醫療費用由趙某支付。
2020年9月,在案外人張某、李某的見證下,趙某與張某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賠償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由趙某賠償王某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30000元,趙某付款之時起,王某不再因此事追究趙某的任何責任。協議簽訂后,趙某兒子向王某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40000元。趙某發現后,向王某索要多轉的10000元,王某認為自己當初要的就是40000元,不同意返還,遂引起訴訟。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本案中,趙某、王某就交通事故賠償事項已經在案外人的見證之下達成一致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趙某向王某銀行轉賬時失誤,超出協議約定多轉賬10000元,對案涉10000元,王某屬于不當得利。趙某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不當得利后利息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王某作為不當得利人,趙某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故對趙某要求王某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不當得利制度的設立源自公平原則,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損失而獲得利益。受益人在知道不合法的情況下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不僅要返還原物,還要返還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