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9月,從事營銷生意的曹某來到嚴某家收購銀杏,僅采取了簡易的防范措施就直接爬上距地面6的樹梢摘采,結果因該樹年久,樹條有蛀空現象而發生斷裂,曹某不慎從樹上摔下身亡。曹某的妻子認為曹某是為了幫助嚴某摘采銀杏而死亡的,因此嚴某應當負責,遂一紙訴狀將嚴某告上法庭,請求賠償人民幣152020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曹某與嚴某非親、非故、非友,又不是友好鄰居,一個從事營銷生豬、苗豬、收購銀杏的生意人,替一個毫不相干的人去無償義務幫工有違常理,因此曹某與嚴某之間應成立買賣關系而非原告所認為的幫工關系,曹某在買賣過程中摔死的風險責任應當自負,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被告在反訴中要求原告返還其因遭原告脅迫而給付的20000元補償費的請求,法院出于對人權和生命的尊重,也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