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收銀杏墜樹身亡 買賣關系責任自負
作者:高山 發布時間:2009-01-20 瀏覽次數:882
本網南通訊:2007年9月,從事營銷生意的曹某來到嚴某家收購銀杏,僅采取了簡易的防范措施就直接爬上距地面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曹某與嚴某非親、非故、非友,又不是友好鄰居,一個從事營銷生豬、苗豬、收購銀杏的生意人,替一個毫不相干的人去無償義務幫工有違常理,因此曹某與嚴某之間應成立買賣關系而非原告所認為的幫工關系,曹某在買賣過程中摔死的風險責任應當自負,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被告在反訴中要求原告返還其因遭原告脅迫而給付的20000元補償費的請求,法院出于對人權和生命的尊重,也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