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13,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析產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沈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沈某某與江某某于197710月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即為本案被告江某,江某某于200711月病故。后原告沈某某與董某某結婚。因在沈某某與江某某婚姻存續期間主要家庭財產即為位于射陽縣新坍鎮橫港村126號的房屋5間。江某某在去世前未對遺產由誰繼承留下遺囑,江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原、被告兩人。200712月,原、被告雙方因家庭財產處理等問題產生矛盾,經雙方所在村的民調委員會調解,原、被告雙方于20071215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因沈某某改嫁,沈某某將家中的洗衣機、飲水機、吊扇、小櫥、蘇式床、液化氣灶具、縫紉機、水泵、彌霧機、26口袋水稻、6.3畝的麥田收益等財產全部帶走,其余房產(主屋三間、廚房兩間)及房屋內其他物品均歸被告江某所有。該協議另對家庭所涉債務、承包地種植、被告是否贍養原告等問題作了明確。協議明確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原、被告均在協議上簽名,原告現在的丈夫董某某作為在場人亦在協議上簽名。上述協議中所涉由原告帶走的財產均已由原告取走。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對20071215的協議內容其并不清楚,當時立協議時不知道將房屋處理給被告,原告的丈夫董某某簽名時對協議內容也不清楚,原告與董某某簽名均是受調解人強迫而簽訂的。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母子,在原告之夫、被告之父江某某去世后,雙方作為江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理應本作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江某某的遺產繼承問題。原、被告雙方在為家庭事務產生矛盾的情況下,雙方于20071215自愿簽訂調解協議,對位于射陽縣新坍鎮橫港村1組所建房屋5間等財產及家庭債務、承包地等問題在該調解協議中都有了明確的處理意見,該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故應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稱對協議內容不清楚,是在受強迫的情況下在協議上簽字的辯解理由沒有證據證實,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故法院確認原、被告于20071215所訂立的協議書中有關房屋及其他動產、債務、承包地等問題的處理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因在此協議中對原告所訴及的房屋明確歸被告所有,對其他的家庭財產亦已作處理,并已實際得到履行,故原告此次訴訟要求析產并要求將房屋給其居住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