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喝酒致人死亡 未盡義務理應賠償
作者:陸林 陳雷 發布時間:2009-01-14 瀏覽次數:973
本網鹽城訊:好心留人吃飯,并以好酒熱情招待,誰知“熱情”過頭致人飲酒過量而死亡,同桌吃飯的人都成了被告。日前,江蘇省濱海縣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與死者同桌吃飯的三被告分別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5萬元。
趙家遂一紙訴狀將三人告上法庭。法庭上,三人辨稱自己不知道趙某的酒量,并且又及時送趙某去醫院搶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在吃飯前已經聲明不能喝酒,但三人極力勸酒,并且在死者打電話給自己的哥哥時三人沒有讓死者的哥哥進屋,而錯失對死者的搶救時機。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某等三人在飲酒時對趙某負有注意和關照的義務,但三人均未盡到義務而導致趙某死亡,理應負有賠償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三被告分別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