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三罪 數罪并罰獲刑六年
作者:金永南 劉華 發布時間:2009-01-13 瀏覽次數:1153
本網南通訊: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被贛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本應遵紀守法,老老實實做人,但王某某卻打起了“拎包”謀財的主意。
法院經審理查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