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監控設備低劣 業主告開發商更新
作者:孫海雷 王紅 發布時間:2009-01-06 瀏覽次數:829
如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此義務,則按照現行同規格普通普及型監控設備設施市場價格支付價款。
原告射陽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稱,2006年5月,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射陽某小區補建監控設備設施,但在2007年元月,就發現該設備質量低劣,常出故障。同年10月,在同被告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原告及小區物業公司共同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協調解決,但至今仍未能解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更換射陽某小區監控設備設施,器材名稱和規格程式同己建設備,并達到質量標準,價格為24792元。
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業主委員會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作為被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己沒有管理、維護小區公用設施的權利和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射陽縣某小區設立業主大會,
法院認為,射陽縣某小區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南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小區安裝監控設備設施,該監控設備設施在使用很短期限內常出故障,攝像鏡頭無法起到應有的監控作用。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應負有維修、更新的義務。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