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刷卡登記是特權還是違紀?
作者:費美萍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09-01-06 瀏覽次數:1058
本網無錫訊:無視公司考勤制度,未遵守刷卡、登記規定,連續多日曠工違紀,職工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并依法駁回了違紀職工的訴訟請求。
因經營管理不善,顧某工作的電子管廠嚴重虧損,被迫宣告破產。后顧某被安置到另一國企工作。1999年6月,顧某與新公司簽訂了一份自
2008年3月,顧某向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安置費共計11萬余元。同年5月8日,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對顧某的各項申訴請求均不予支持。顧某不服,向北塘法院提起了訴訟。
顧某主張,自2007年7月起其因考勤卡遺失沒有補辦無法刷卡,公司領導同意其享受特殊待遇,且不需要在門衛考勤簿上簽字。此外,公司一直發放其工資,說明其沒有曠工,其月工資低于同年5月份前的原因是其要求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產生糾紛及員工推薦其寫檢舉信引起的。2008年1月,其收到公司調令,因要求公司說明調動原因、工作內容等,受到公司威脅,后不敢上班,而公司對其停發工資,并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了勞動法。
公司則辯稱,顧某自2007年7月起曠工多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其多次對顧某教育無果,因此其有權解除與顧某的勞動合同,不需承擔經濟補償金及改制企業安置費。公司并不承認顧某有無需刷卡和登記的特權,其認為根據刷卡記錄及門衛登記記錄,可以證明顧某存在多次曠工的違紀行為。
法院認為,顧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改制后雖未與顧某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故雙方于1999年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職工多次曠工的將被辭退”的規章制度,顧某在手冊上的簽字行為已表明對次規定其是清楚的,而顧某的曠工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與顧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法院依法駁回了顧某的各項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