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視公司考勤制度,未遵守刷卡、登記規定,連續多日曠工違紀,職工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并依法駁回了違紀職工的訴訟請求。

因經營管理不善,顧某工作的電子管廠嚴重虧損,被迫宣告破產。后顧某被安置到另一國企工作。19996月,顧某與新公司簽訂了一份自19999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39月,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未與顧某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去年1月,公司以工作需要為由向顧某發送崗位變動通知,將顧某調至車間工作。同月28日,又以顧某已曠工多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向顧某發送解除勞動關系公函。原來早在20077月,公司就向包括顧某在內的職工公示了考勤制度,規定自200771日起調整作息時間,刷卡上下班,當日如未帶卡,必須在門衛的考勤簿上簽名登記。無故未打卡、登記且事后未提供書面說明的,以無故曠工處理。公司員工手冊中也有明確規定,年度內多次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的將被公司辭退。

20083月,顧某向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安置費共計11萬余元。同年58日,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對顧某的各項申訴請求均不予支持。顧某不服,向北塘法院提起了訴訟。

顧某主張,自20077月起其因考勤卡遺失沒有補辦無法刷卡,公司領導同意其享受特殊待遇,且不需要在門衛考勤簿上簽字。此外,公司一直發放其工資,說明其沒有曠工,其月工資低于同年5月份前的原因是其要求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產生糾紛及員工推薦其寫檢舉信引起的。20081月,其收到公司調令,因要求公司說明調動原因、工作內容等,受到公司威脅,后不敢上班,而公司對其停發工資,并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了勞動法。

公司則辯稱,顧某自20077月起曠工多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其多次對顧某教育無果,因此其有權解除與顧某的勞動合同,不需承擔經濟補償金及改制企業安置費。公司并不承認顧某有無需刷卡和登記的特權,其認為根據刷卡記錄及門衛登記記錄,可以證明顧某存在多次曠工的違紀行為。

法院認為,顧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改制后雖未與顧某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故雙方于1999年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職工多次曠工的將被辭退”的規章制度,顧某在手冊上的簽字行為已表明對次規定其是清楚的,而顧某的曠工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與顧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法院依法駁回了顧某的各項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