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原告李某起訴稱:2004918,原告李某購買第三人任某的小型汽車一輛,雙方簽訂車輛買賣協議一份,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5810,原告李某將該車賣給被告何某,雙方也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協議載明:此車手續齊全;被告何某買受后,如有后果,原告李某不承擔任何責任;車款原告李某已收取;車輛過戶由被告何某承擔;等等。原告李某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為有效的協議。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于2005810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從形式上判斷,該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依法成立,在未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確認無效之前,應推定該合同是有效的。根據該合同記載的內容和原告李某在起訴狀中的陳述,原告李某已將該合同的標的物小型汽車交付被告何某,被告何某也已將車款支付原告李某,該合同已履行完畢,并未產生爭議。因此,在沒有任何人對該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原告李某與該推定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合同無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李某起訴請求確認該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據此,該院裁定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