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遭否認 醫院資料露破綻
作者:鄧文瑤 佘君紅 發布時間:2008-12-25 瀏覽次數:1064
本網無錫訊:職工受傷后,勞動關系遭到企業的否認。幾張醫院資料露出破綻,勞動者得以成功維權。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了判決。
2007年12月上午,陸開領在某電器廠工作過程中受傷,被送至無錫市手外科醫院進行救治。嗣后,陸開領向無錫市南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電器廠存在勞動關系。2008年7月,仲裁委員會裁決對陸開領的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電器廠訴稱,陸開領以在電器廠工作發生傷害事故為由向無錫市南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但其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故不服仲裁裁決,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陸開領辯稱,自己與電器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要求駁回電器廠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陸開領提供了如下證據:1、無錫市手外科醫院入院記錄1份,上面載明的入院時間為2007年12月,病人姓名陸開領,工作單位為電器廠。2、無錫市手外科醫院手術同意書1份,上面載明擬對患者陸開領進行手術,電器廠投資人張順在該手術同意書下方的患者或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簽字一欄簽名確認。3、無錫市手外科醫院出院記錄1份,上面載明的受傷原因系右手被機器壓傷。同時,兩名證人到庭證明陸開領的工作是操作沖床,張順聞訊后將陸開領送往醫院救治,事發時兩名證人亦在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陸開領與電器廠之間雖無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從陸開領提供的手術同意書中“張順”的簽名、入院記錄上關于陸開領工作單位的記載、出院記錄中記載陸開領受傷原因系右手被機器壓傷、兩名證人的陳述特別是均陳述陸開領的工作是操作沖床且事發后是由張順送往醫院、電器廠亦認可廠內有沖床設備,上述證據足以相互印證陸開領受傷后被送往無錫市手外科醫院進行救治,電器廠的投資人張順,以陸開領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身份對治療手續簽字確認,進而可以證明陸開領受傷時是電器廠的員工,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電器廠雖然否認手術同意書上“張順”的簽名是張順本人所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其在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后又表示撤回鑒定申請,故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電器廠雖提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中其與陸開領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但其又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仲裁裁決結果與事實不符,故對該訴稱理由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電器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陸開領與電器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