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王某父女共同返還原告朱某彩禮現金9999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父女同在江蘇常州打工。200523,經媒人韓某介紹,原告朱某和王某的女兒認識,并于同年24按習俗由媒人經手給付王某彩禮現金9999元。2007年,雙方解除了婚約關系,但二被告未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本案中,原告朱某按習俗給付被告方彩禮現金9999元,現因雙方已解除婚約,原告朱某要求返還該彩禮,應當予以支持。二被告共同在外打工,原告朱某將該彩禮直接交付被告王某,所以原告朱某所主張的返還彩禮的債務應為被告王某父女的共同債務,二被告應承擔返還彩禮的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