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車牌敲詐勒索 一男子又進牢房
作者:尹振國 發布時間:2008-12-25 瀏覽次數:905
本網南通訊:撬下轎車車牌,還留下自己的手機,坐等車主送贖金。日前,坐收橫財的馮某被海門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馮某是江蘇邳州人,2006年2月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牢獄之苦并未使其吸取教訓,刑滿釋放后,馮某不思悔改,盜竊他人車牌敲詐勒索。
今年8月至9月期間,馮某在海門市海門鎮的居民樓區內,利用螺絲刀等工具,盜取轎車車牌。其后,他將手機號碼和銀行賬號寫在貼紙上,“方便”被盜車主與其聯系。同時注明“一天之內取車牌,否則后果嚴重”等威脅性言語,以此向車主敲詐勒索。在車主與他取得聯系后,馮某便要求他們將200-300元匯入他的銀行帳戶。待車主按其指定的銀行卡號存入現金后,才告知車牌藏匿的地點。馮某以此手段得手12次,得款人民幣33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遂對曾某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車主應盡量將車停放在車庫。有經濟條件的,應安裝防盜裝置。一旦發現自己的車牌被撬,且疑犯留有索取車牌的聯系方式時,應及時報警,并在警方指導下,與疑犯巧妙周旋,設法穩住對方,以便警方收集證據,抓捕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