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案件審理的庭前準備
作者:王貴宏 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12-24 瀏覽次數:1117
我國民事訴訟的目的之一就是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因此,法律要求庭審做全面而及時的準備,以使庭審順利進行。案件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涉及文書送達、案情了解、證據交換和庭前調解幾個方面。
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案件,首先是向原、被告雙方送達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除了送達事項外,對于訴訟中將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并且認為需要鑒定、審計的,法院通常交由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的有關部門鑒定,并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為了掌握案情,負責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均應事先充分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以便對案件有個大致的了解并對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確定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庭審中需要調查和辯論的主要問題。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庭審前必須遵循一項重要原則是:合議庭成員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通常采取庭前交換制度。根據此制度,合議庭在開庭前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甚至核算帳目。在此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均已認可或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案,并由對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實行庭前證據交換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證據的公開可以保證訴訟雙方機會平等,防止一方當事人事先不交證據而當庭突然襲擊,提出新的證據,這種伏擊式訴訟使對方毫無準備,法官當庭審核亦無把握,往往再第二次開庭,增加了訴訟成本。通過庭前交換證據,則有利于法官理清爭端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