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后長期請“病假” 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游進國 劉瓊 發布時間:2020-11-16 瀏覽次數:829
2018年1月,科訊音響公司員工小敏騎電動車上班途中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責任認定時負有主要責任,因小敏受傷,醫生建議其休息至2月7日并開具了病假條。小敏遂向公司提出需要請病假休息,公司予以批準。2月8日,小敏稱自己身體不適,向單位的石科長郵寄了請假條,要求再行休息2個月。4月7日,小敏再次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公司批準其再休息2個月。科訊音響公司沒有批準小敏的此次申請,而是要求小敏于5月4日至公司上班,小敏仍未去上班。5月21日,科訊音響公司以小敏違反勞動紀律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為此,小敏向虎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4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依法判決,認定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病假?事假?
小敏稱:“因為身體不適,我才向單位請病假,沒能提交病假條是因為醫院的醫生不給我開,我也沒辦法。”同時,小敏還提出,在病假期間,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其工資,因此,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科訊音響公司稱,小敏的病假早在2月7日就已經結束了,公司也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了病假期間的工資。公司基于對員工關心照顧的考慮,同意了小敏休假的申請,但是這個假期是事假不是病假。后來公司已經明確不同意原告的事假,要求她到崗上班,她仍然曠工了半個月,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情合理。
法院在庭審中查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員工手冊》中均明確約定員工連續曠工3日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早在2017年,小敏就已經簽收了《員工手冊》。
勞動者應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本案中,科訊音響公司實施的《員工手冊》中關于曠工開除的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送達給了小敏,可以作為科訊音響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小敏在2018年2月7日的病假期滿之后,其雖以病假理由向公司再次請假,但卻未能提交任何的醫囑等資料,病假缺乏合理的依據,應當認定為事假。在事假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小敏無辜曠工,科訊音響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對小敏予以開除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連線】
用人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有權制定一系列勞動規章制度,只要該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并且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或告知,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勞動者應當勤勉履職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