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汽車與前方的摩托車碰撞后,摩托車又撞擊了前方的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乘客受了傷。事故責任主次已定,但各方對賠償比例各執己見。傷者干脆將各車主一齊告上法庭,討要說法。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20089月,劉科駕駛貨車行途中(登記車主為金質公司,當時劉科系在履行公司職務),碰撞同向前方王強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摩托車再次碰撞前方同向楊書歡駕駛的三輪車,致使車上乘客楊函受傷。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強、楊書歡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函不負責任。

原告楊函訴稱:要求金質公司、王強、楊書歡以及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5 000余元。

被告金質公司辯稱: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楊書歡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請法院依法處理,自己未產生損失不要求賠償。

被告王強先辯稱:自己的次要責任是指與后面汽車之間的責任,與楊函人身傷害無關系,賠償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嗣后,又表示:交強險部分優先楊函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交強險范圍內與摩托車共同分攤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劉科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強、楊書歡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函不負責任,故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進行賠償。王強駕駛的二輪摩托車事發時未投保交強險,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王強承擔,故王強應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王強表示交強險部分優先楊函賠償、楊書歡不要求賠償,系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采信。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楊函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1000余元,由保險公司公司賠償70%計人民幣8000余元,王強賠償30%計人民幣30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