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由父母一方撫養成人的子女對父母另一方仍有贍養義務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亞雷 發布時間:2021-11-16 瀏覽次數:1158
梁某與小梁是父女關系,在小梁4、5歲時,梁某與妻子馬某離婚,小梁隨母親馬某共同生活,自此和梁某不再來往。現梁某以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小梁給付贍養費,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如東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梁某與馬某系夫妻,共生育了兩個子女,分別是兒子大梁和女兒小梁。在小梁4、5歲時,梁某和馬某離婚,大梁隨父親梁某生活,小梁隨母親馬某生活。自此,梁某與馬某及小梁幾乎沒有再來往。大梁在38歲時因病去世,沒有子女。梁某目前體弱多病,生活困難,需要贍養。對于梁某的主張,小梁稱父母離婚后,她隨母親生活,是母親把她養大,她有義務贍養母親,沒有義務贍養父親梁某。況且,自己沒有工作,經濟條件也不好。庭審中,承辦法官向小梁釋法說理,明確贍養父母是一項法定義務,一般來講,是不能附帶任何條件的。雖然小梁由其母親養大成人,但這并不能免除其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小梁每月給付梁某贍養費600元。
法官說法:子女孝敬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一種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小梁的父母雖然離婚,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因此,小梁作為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梁某的贍養義務。當然,如果父母非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有能力撫養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實施虐待、遺棄等行為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