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死在手術臺 醫院賠償三萬二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892
本網徐州訊:一孕婦產后死在手術臺,其家人將病歷搶走,醫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體并火化,結果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鑒定。近日,豐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患方醫方皆有過錯,各承擔50%的責任,依法判令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等損失3.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本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醫方各有責任。患方將病歷帶走致使對醫療行為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對該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醫院不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將遺體移放太平間,而是由患者家屬將尸體拉走火化,導致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亦具有相應的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患方與醫院對本案的損失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64105元的50%,其余50%的損失由患方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