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孕婦產后死在手術臺,其家人將病歷搶走,醫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體并火化,結果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鑒定。近日,豐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患方醫方皆有過錯,各承擔50%的責任,依法判令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等損失3.2萬余元。

2007915下午,杜麗麗因妊娠待產入住醫院,當晚8時許順產一女嬰,而后出現牙關緊閉、神志喪失、口唇發紺癥狀,醫院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手術搶救,但經搶救無效,杜麗麗于次日凌晨6時死在手術臺上。杜麗麗的家人得知后,因擔心病歷材料放在醫院不放心,便從醫生手里將病歷搶走。醫院還任由其家人拉走尸體并火化。患方要求醫院賠償未果,遂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法院依患方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徐州市醫學會以“患方和醫方對病歷材料有異議,而患者死后未行尸檢失去鑒定依據”為由,不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本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醫方各有責任。患方將病歷帶走致使對醫療行為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對該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醫院不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將遺體移放太平間,而是由患者家屬將尸體拉走火化,導致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亦具有相應的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患方與醫院對本案的損失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64105元的50%,其余50%的損失由患方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