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增多的原因分析及將其引上正軌的建議
作者:陳雯 發布時間:2008-12-16 瀏覽次數:1334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幅度較大。以五烈法庭為例,2006年、2007年、2008年受理經濟糾紛案件69件、77件、129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為8件、16件、59件,同比增長了100%、269%。
經調查得出,民間借貸的活躍有歷史與現實的原因:
1.最早的信用形式。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親朋好友互相了解,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低,從而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國在社會主義改造之前就已經存在民間借貸。
2. 失衡的資金供求。個別行業不需要貸款,而農村正規金融卻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且貸款門檻高,農民貸款難,使農戶旺盛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從而快速膨脹。
3.信貸政策的影響。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個體戶、農戶貸款積極性不高,且貸款條件高、手續復雜,使這部分人很難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無奈只好求助于民間借貸。
4.盈利思想的驅動。部分資金持有者為了能較快獲取暴利,又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采用放高利貸的形式,從而促進了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
5.手續簡便的引動。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非常適合小企業、個體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
民間借貸本是一種很好的資金調劑方式,但部分出借人為了高利潤,采用的是放高利貸形式,在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當事人涉及多起案件,且這些案件借款用途廣、借款數額大、借款利息高、還款期限短,借款范圍不局限于親朋好友,筆者認為此類案件即具有高利貸性質,但高利貸的利息往往在借款時預先扣除,借條內容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借款人因急需用錢默認了出借人這種不合法行為。在糾紛發生后,許多借款人雖然以對方是高利貸為由抗辯,但難以舉證。出借人的這種做法使得法院難以從證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判決結果可能會與“高利貸”的真實情況相去甚遠。相當多的借款人也因無力償還,出逃躲債,從而加大了該類案件審理和執行的難度。
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適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需求的融資方式,應該將其引導步入正確軌道:
1.金融部門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平衡的資金供求關系。保證大企業資金需求的同時,適當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保證部分農民能方便簡捷的貸到款,并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
2.金融部門和司法部門要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監控民間借貸市場利率,使其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市場自行調節,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3.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法院通過正確行使審判職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控,防范非法集資引發的風險,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使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