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民事訴訟委托代理是民事訴訟代理制度中一種最主要和最常見代理方式,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但在審判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在庭審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參加庭審而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情形。對此情形的出現,往往意見不一。筆者認為,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其理由:

1,訴訟代理權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也就是說,訴訟代理權是建立在委托人授權的基礎上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既是出于維護其民事權益和行使其訴訟權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對特定委托對象的信任,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委托關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應當認真的履行其訴訟代理職責,而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

2,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委托人決定。委托代理叫“意定代理”,顧名思義,訴訟代理人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意志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不能自行其是。也就是說,委托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哪些事項、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只能代理哪些事項、權限。訴訟代理人如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顯然,超出了訴訟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不準許沒有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的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可見,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訴訟代理權的法定方式。既然授權委托書是作為受托人取得委托訴訟代理權的憑證,那么,被轉委托的再代理人就不能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