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法理本質探析
作者:金葉鋒 發布時間:2008-12-15 瀏覽次數:1265
調解是指當事人在足智多謀的、中立的第三人幫助下,試圖徹底區分雙方的異同,謀求多種解決方案并在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過程。它既是一個解決沖突的過程,又是一個使當事人承擔自我決定自己生活的責任的管理過程?!罢{解本質上是一種以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紛方式”,但假如沒有調解人疏導、引導、協調、溝通等中介作用的發揮,當事人的自覺意愿難以融合并形成合意。產生糾紛的雙方在利益上互不相讓,在心理上對抗排斥,由當事人雙方自覺主動地達成合意何其艱難。正是由于這種對抗性,不信任感,使糾紛雙方的自力救濟無用武之地,而求助于外力的救助,也才使調解有了可能。反過來說,在這種對抗的情況下,一方的主動示好,可能被對方看成是軟弱理屈的表現而更加理直氣壯,加劇矛盾的激化,這種可能性的存在,也使得當事人顧慮重重,不敢表露心聲,生怕因此授人以柄,而在權利的角逐中處于下風,遭受損失。而因為有了調解人的存在,在互不信任、對話機制蕩然無存的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重又架起了信息溝通的橋梁,搭建起平等對話的機制,這就使糾紛的解決有了可能。在調解的過程中,當事人從維護自己利益出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總是傾向自己,尤其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追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是每一市場主體的內在心理動機,有效地制約爭議雙方的心理要求,降低沖突,才能使爭議得以解決。這一重任同樣落在了調解人身上。調解人傾聽雙方不同的意見,對各自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幫助當事人從中尋找矛盾的焦點和利益的平衡點,甚而在雙方方案相距太遠的情況,提出另外的解決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以促使雙方在權益的博弈中逐漸“讓步”和折中,從對抗走向合作,使糾紛得以徹底解決。因此,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的準確定位及其積極作用的發揮是調解能夠成功的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調解制度的研究主要的應當是對調解人的研究。那么調解人應當具有怎樣的資格?調解人的能動作用通過什么方式來發揮?如何防范調解人能動作用的過度發揮而導致對當事人合意的善意或惡意的破壞?筆者認為,理想中的調解人首先應當是中立的。中立生權威,中立生信任,中立生公正。在糾紛的解決中人們尋求外力的介入,而只有大家都尊重信任的人,人們才放心地將糾紛交給他去調停。沒有了中立性,調解人的介入往往演化為對當事人自愿及處分權的顯性或隱性的干預或破壞,使糾紛的解決不可能產生公正的結果,調解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其次,調解人應當發揮合理的引導作用。如上所述,調解人的能動作用是推動當事人合意形成的外在動力,是貫穿調解過程始終的一條主線。但,這一能動作用的發揮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度,即其是引導,而非主導。調解人對自己能力的自信往往導致其對調解事務的大包大攬,過度發揮,而使調解由當事人合意的產物而演變為調解人意志的產物。因此,所謂引導的合理性乃是指既要發揮調解人居中引導的積極作用,又要限制其能動性的過分張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