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公布十大食品、藥品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11-12-30 瀏覽次數:1084
母豬肉加工后搖身一變成了牛肉
腌制、燒煮后,加入卡拉膠、胭脂紅、牛肉香精等
假藥可以賣進醫院,連關乎性命的狂犬疫苗都是假的……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著老百姓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然而,一些違法商販為了自己的利益,昧著良心在食品、藥品中做了手腳,賺著黑心錢。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瘦肉精”案不僅入選2011年南京十大典型案例,昨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也高居榜首。據悉,6名屠宰戶均沒有提起上訴,此案的判決已于昨日正式生效,而此案中有多個部門人員存在職務犯罪現象,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也正在審理中。
在昨日公布的十大案件中,犯罪行為既涉及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牛肉、豬肉等食品,也涉及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藥品,還涉及煙、酒等國家專營專賣的消費品。
>> 數據
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獲悉,自江蘇省法院開展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行動后,2009年至今年11月,江蘇省法院審結各類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66件,生效判決人數137人。罪名涉及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此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009年江蘇省法院審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及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案件9件,生效判決人數25人;2010年江蘇省法院審結17件,生效判決人數39人;今年前11個月審結此類案件已達40件、生效判決人數為73人。
>> 特點
通過這組數據可以發現,此類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加。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表示:“數量多,表示各部門在加大查處力度,同時,也客觀反映了目前的嚴峻形勢。”
目前,江蘇省法院審理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現以下三大特點。
一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較高。2009年至今年11月,江蘇省法院審結的66件各類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達31件,占該類案件總數的47%。在作案過程中,犯罪分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甚至形成產供銷一條龍態勢。
二是犯罪涉及面不斷擴大。犯罪行為既涉及與民生密切相關的牛肉、豬肉等食品,也涉及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藥品,還涉及煙、酒等國家專營專賣的消費品。
三是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發生,暴露出監管上還存在薄弱環節。許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藥品的監管還有死角,監管不到位,脫管失控,甚至有的個別監管人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瀆職犯罪。
>> 舉措
如何才能加打打擊力度?記者就此采訪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蔡庭長表示,第一要準確定罪,被告人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要從嚴量刑。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體現從嚴打擊。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對雖有認罪、坦白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也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第三,進一步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依法并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比如,僅被告人高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就對涉案十二名被告人判處罰金共515萬元。究竟罰多少,可參加的標準是犯罪數額的50%到2倍。通過依法判處財產刑,使被告人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也剝奪其重新犯罪的條件。
最后,加強審判指導。做好江蘇省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量刑指導工作,避免出現同罪不同判,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對在同一條生產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分案由不同法院審判的,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確保源頭犯罪與下游犯罪量刑的整體平衡。
>> 案例
案由:生豬注入“瘦肉精”
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陸續進駐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興旺屠宰場的生豬被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屠宰場遂進行整改,與上述被告人簽訂責任狀,明確嚴禁從河南省鶴壁市和安徽省靈璧縣調運生豬,嚴禁調運喂食鹽酸克倫特羅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陸續從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購進生豬。根據興旺屠宰場2011年追溯系統記載,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發,多次從河南省鶴壁市浚縣購進生豬。六被告人明知所購生豬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銷售、屠宰。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運能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王國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余4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由:豬肉加工成牛肉
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初,高奇從朱春玲處購入母豬肉后,通過解凍、腌制、燒煮等工序,并加入卡拉膠、胭脂紅、牛肉香精等添加劑加工成假牛肉,以每公斤24元至32元不等的價格批發給無錫市天鵬食品城的攤販。高奇等人銷售假牛肉142000余公斤,銷售金額346萬余元。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高奇、朱春玲等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高奇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80元;判處朱春玲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60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6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案由:賣偽劣卷煙
罪名:銷售偽劣產品罪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林建喜、羅建松、張林單獨或共同伙同他人,明知是偽劣卷煙而予以銷售,其中被告人林建喜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647596元、羅建松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94369元、張林犯罪金額為人民幣4618216元。虞志林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林建喜等處購進卷煙用于銷售營利,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89162.40元。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林建喜、羅建松、張林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林建喜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案由:銷售病豬死豬
罪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2010年7、8月至2011年1月期間,宋中友、朱西娥在蘇州市虎丘區滸墅關鎮花涇村設立非法屠宰場,低價收購未經檢疫的病豬及死因不明的生豬,非法屠宰加工后銷售。經鑒定,二人銷售的未經檢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產品系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從中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和奇異變形桿菌,消費者食用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決宋中友、朱西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宋中友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朱西娥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案由:生產假狂犬疫苗
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02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延申公司頒發了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 “藥品GMP證書”。2008年初,延申公司經營管理層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生產不達標的狂犬病疫苗產品能順利投放市場,在原總經理陳大羔的認可下,由延申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張忠義親自布置,由原質保部經理賈曉霞、原生產部經理談玉芳、原質檢部經理高春潤、原質保部主管裴強等人具體協調、參與,對其生產的狂犬病疫苗的效力數據進行修改,還用違規提取的純化液替換報批簽發抽檢樣品。
經查,延申公司生產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狂犬病疫苗共計投放市場53293人份,案發時,已向全國17個省市自治區銷售22226人份,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601282元,另31067人份疫苗因故未能進入市場。
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延申公司被判處罰金300萬元,陳大羔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其他案犯也被判處刑罰。
案由:向醫院售假藥
罪名:銷售假藥罪
2010年2月至8月間,韓春雨、白立偉伙同曾慶波(另案處理)在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辦事處其租住的住房內,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互聯網絡、無線通訊等方式,將韓春雨購買的“波立維”、“通心絡”、“伲福達”等假藥,銷售給曹賽軍及王靜(另案處理)等人。曹賽軍將從韓春雨、白立偉及張明偉(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的“波立維”、“通心絡”、“伲福達”等假藥轉售給“徐州世紀醫院”、“徐州康居社區診所”、“睢寧王集求實藥店”等單位。其中韓春雨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10萬余元,白立偉參與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4萬余元,曹賽軍銷售假藥價值人民幣8萬余元。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判決韓春雨、曹賽軍、白立偉犯銷售假藥罪,判處韓春雨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曹賽軍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白立偉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