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男女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后,因男方經濟條件每日愈下,遂以兒子法定代理人的名義起訴,要求女方負擔教育撫養費。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撫養糾紛案件,并依法判決支持了男方的請求。

199510月,當事人張斌和俞莉相識戀愛,一年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711月,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小名亮亮。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斌和俞莉因性格不合,時常為瑣事吵架,于是,2005715,兩人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由張斌負責撫養教育孩子,俞莉不貼補撫養費。此后,張斌的經濟狀況經歷了一場下坡路:幾次調換工作后,貸款買了一輛汽車掛靠在某公司跑運輸;重組家庭后妻子有孕在身,因房屋陰暗潮濕不宜居住,現另租房居住,每月僅償還貸款和房租就將近3000元。而且,張斌上有體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贍養,下有亮亮和一個即將出生的嬰兒需要撫養,因此對于獨立撫養亮亮感到力不從心,他多次向亮亮的母親協商分擔部分撫養費,均遭到拒絕。于是,200810月,張斌作為亮亮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俞莉作為亮亮的生母,應當對亮亮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最終,法院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總收入及本地生活標準,判決俞莉每月承擔撫養教育費3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