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雖已解除 母親責任不容推卸
作者:汪雄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8-12-12 瀏覽次數:797
本網無錫訊:男女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后,因男方經濟條件每日愈下,遂以兒子法定代理人的名義起訴,要求女方負擔教育撫養費。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撫養糾紛案件,并依法判決支持了男方的請求。
1995年10月,當事人張斌和俞莉相識戀愛,一年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7年11月,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小名亮亮。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斌和俞莉因性格不合,時常為瑣事吵架,于是,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俞莉作為亮亮的生母,應當對亮亮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最終,法院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總收入及本地生活標準,判決俞莉每月承擔撫養教育費3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