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妻子患病丈夫一年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依法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原告程某與被告王某之婚姻不準離異。

原告程某與被告王某于2003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4年元月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200479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來,因被告王某患股骨頭壞死且病情加重,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原告程某于2008116向射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同年130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未能積極為被告就醫(yī)治療。原告于20081010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前感情基礎較好,雙方應當珍惜夫妻間的感情。被告王某股骨頭壞死,現(xiàn)病情加重,作為被告丈夫的原告,應當履行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給予被告關愛,積極為被告就醫(yī)治療,助其早日康復。現(xiàn)原告要求離婚不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