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退休能否享受雙重待遇?
作者:方華 錢榮根 發布時間:2008-12-08 瀏覽次數:886
本網無錫訊:年逾五旬的沈香蘭退休前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申請。8月份,沈香蘭過完50周歲的生日就辦理了退休手續。9月份,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作出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裁決。心生憤懣的沈香蘭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告上了法院,近日,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復雜、疑難的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了一審宣判。
沈香蘭于1995年6月至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自
沈香蘭訴稱,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無條件地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其于2008年3月向勞動部門提出解除的申請,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用人單位單方面經銀行支付傷殘津貼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者只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有權利領取退休金,辦理退休手續及領取退休金與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無關,與沈香蘭在此之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并不矛盾。
用人單位辯稱,沈香蘭雖提出仲裁,但其按月領取病假工資直至退休,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至沈香蘭退休,沈香蘭已辦理退休手續,其訴請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香蘭因工致殘被確定為八級傷殘,除享受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待遇外,還可根據勞動關系終止情況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的勞動關系可因提出解除而終止,也可因退休而終止,但均應辦理相關的終止手續。沈香蘭在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審理期間的2008年8月辦理了退休手續,應認定沈香蘭選擇了退休方式終止勞動關系。不同的終止勞動關系方式規定有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終止勞動關系方式,享受一種工傷保險待遇。沈香蘭選擇了退休方式終止勞動關系,只能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綜上,沈香蘭現已辦理退休手續,不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沈香蘭的訴訟請求依法均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沈香蘭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因辦理退休手續而終止,駁回沈香蘭的所有訴訟請求。(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