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如東法院為破解執行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執行機制,加大執行力度,進行了一些有效的改革創新與實踐探索。在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配合下,通過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法院的執行工作成效是明顯的,法院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了應有的司法職能作用。

但是,法院案件的執行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執行效率低等“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在困繞著我院。應該看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執行難問題不是法院執行不力造成的,也不是僅靠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就能解決的。在一些執行案件中,由于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造成執行不能,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判決成了無法兌現的白條,這對司法權威的樹立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影響很大。很多申請執行人大多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生活本身就很貧困,特別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臨著生存和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維持。有的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得不到有效救助,便會感到無助、絕望,甚至遷怒于法院和社會,對執行產生誤解,到處投訴、上訪,這不僅產生了更加尖銳的矛盾,同時也牽制了法院執行機構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建設和諧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如何救助那些窮盡了一切執行手段仍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困難群體,如何改變這種執行不能的局面,我們必須積極爭取到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司法執行救助制度,對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無經濟來源,生活又極度困難的執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對申請執行人給予適當補助,以期通過救助的方式切實解決問題,對執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體給予一定的救濟。

一、由于執行不能導致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基本情況分析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類型的執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由于申請執行人急需賠償金以解決醫療費用和基本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一個難題。據統計,在所終結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無法執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致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法院判決成無法兌現的"白條",近兩年來,我院因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導致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案件共38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交通肇事案件共21件,占55.3%,這類案件的特點是收案數量多,賠償數額大,執行效果不佳,而且在所結的案件中,相當部分還是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債權才得以結案的。由于交通肇事往往導致申請執行人自身或親屬的傷亡和財產損失,高額的醫療救助費用和心理創傷使交通肇事的賠償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一旦法院無法全部執行到位,僅靠說服工作很難令申請執行人心服。執行法官窮盡執行程序仍然無法得到申請執行人的理解,申請執行人把執行不能的后果全部怪責法院的執行不力,過激者則會到法院采取相應的過激行為或上訪,試圖以施壓的方式來達到實現自身權利的目的。

(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共有3件,占7.8%,這類案件的當事人的遭遇也令人同情,需要政府照顧,打贏了官司,卻因為對方同樣是特困群體而得不到執行,權利無法實現,這不僅嚴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而且損害了司法甚至黨和政府在他們心目中的威信。如張建平與原如東縣北坎商業總店、唐建如、如東縣供銷合作總社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執行一案中,由于如東縣北坎商業總店已破產改制,而唐建如本身生活又及其困難,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人生活醫療上確有困難,前期治療已花費近10萬元的醫療費,現在還急需進行二次手術,申請人又無法籌集近兩萬元的手術費用。我院在執行中已向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建議由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時采取各種救濟措施,解決申請人生活上、醫療上的困難,申請從執行救助基金中支付一萬元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共有2件,占5.3%,在這類案件中另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為數不少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中,被害人無法從被告人方得到賠償,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的不法侵害,在遭受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多重痛苦的同時,還要承受醫療救治、挽救損失等巨大的經濟壓力,很多被害人因此陷入人財兩空的艱難境地。

(四)合同類案件,共有12件,占31.6%,這類案件中被執行人多為破產或瀕臨破產企、事業單位。涉破產或瀕臨破產企、事業單位的案件,欠款數額大,但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無履行能力。債權人也多為企、事業單位,因為案件無法執行,常常造成欠債單位拖垮債權單位的現象,社會影響很大。

二、關于司法救助辦法、措施的幾點建議:

建立司法救助資金、實施司法救助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關心民生、保障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舉措。對上述類型的案件申請人給予司法救助,可以讓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護,緩解其面臨的生產和生活困境,消除其精神的創傷,體現和諧社會環境下的司法人文關懷。同時這也是解決涉訟群眾最根本、最直接、最緊急、最現實的困難和問題,是緩解法院執行壓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同時規范好司法救助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才能充分發揮司法救助資金解決糾紛及穩定社會的積極作用。同時需要嚴格制度,防止司法救助資金被濫用或被挪作他用。關于司法救助資金的管理與籌措我們從基層法院實際出發,談幾點想法:

(一)資金籌措。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籌措司法救助資金是關鍵,否則一切都是空談。1、國家財政專門拔款。財政上有撥款應該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要求,把司法救助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拔出專門的司法救助資金。2、建立一種類似保險的疇資渠道。如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是一種很好的借鑒形式,每人每年上繳一定資金作為司法救助金。3、案件的執行款。司法救助,并不是對案件不執行,不是國家撥款代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權人履行賠償責任。對一些暫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如正在服刑的罪犯,剛剛發生車禍的被執行人,在對申請人實施司法救助后,不應終結原判決執行,應加大執行力度繼續執行。救助對象的今后執行款應按生效判決補足給申請執行人,剩余部分匯入司法救助基金賬戶,繼續用于其他人的司法救助。4、設立司法救助基金組織,吸納社會捐款。司法救助資金也算是一種公益性事業,還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籌集資金,以彌補司法救助基金的資金缺口,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司法救助資金的管理與發放。司法救助金應該專款專用,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管理組織。1、對司法救助金的發放,要制訂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制度。申請人提出司法執行救助,需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生效法律文書,身份證,戶口本,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當地政府的派出機構或辦事處、村委會出具的能證明其生活特困的證明。2、對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救助的請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后提出意見,經執行局領導核實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3、司法執行救助金的發放,遵循公開、公正原則,發放司法救助資金要最大限度在保持"透明性",發放金額應根據申請執行標的、申請救助情況以及救助對象的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三)建立相關罰則。1、對于濫用訴權應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應罰款制裁;2、對于明顯敗訴的在決定訴訟費用負擔時,可根據其申請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3、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虛作假騙取救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4、法院工作人員協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造成司法救助資金亂發或濫發的,除賠償被騙取的執行救助金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更廣泛的社會保障體系,對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和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就學、就醫、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對特困群體、弱勢群體的訴訟救助,始終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司法救助不僅要對弱者施以及時有效之救濟,而且還要主動出擊,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這才是司法救助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