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分析農房權屬糾紛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2-01 瀏覽次數:1505
在農村,房屋是農民的主要財產形式,由于農村房地權利的分離、城市化建設的拆遷安置以及生喪嫁娶等人口變遷的自然規律,農村房地的權屬常面臨變遷、確認、分割、繼承等法律問題,正確審理農房權屬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活和生產。張家港法院通過對近年來受理各類農房權屬案件進行梳理,認為此類案件雖然總體數量不多,但涉及面廣,典型性強,容易發生標桿效應,應予以重視。
一、案件特點
1、涉訴情形多樣。主要的情形有四類:一是婚姻矛盾或解體導致的利益分割,體現為父母與兒、媳或女、婿之間,媳、婿與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的訴訟;二是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引發的家庭矛盾,往往是父母提起訴訟;三是拆遷引發的訴訟,表現為家庭成員之間特別是兄弟之間的利益之爭,以及拆遷前家庭成員間無異議的析產之訴;四是對多年前的房屋轉讓、租賃反悔而引發的訴訟。
2、當事人多且身份關系特殊。農房確權訴訟主要發生在家庭成員間,因權利人往往是共有關系,該類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未參加訴訟的應予以追加,加上過去年代的家庭人口一般較多,還有可能涉及繼承,所以當事人眾多。
3、法律關系復雜。大部分案件均是房屋權屬、繼承、析產、贍養、拆遷等法律關系相互糾纏,有的還因涉及一些不規范的審批、頒證行為而產生民行交叉。
4、原始證據欠缺。農房審批、建造的書證資料往往不夠健全或根本沒有,房屋的自然情況及其使用、添附、改擴建造成權屬變遷很大,家庭關系穩定時也往往不可能保留下原始的憑據。
二、成因
1、家庭矛盾引發財產權屬的分割需求。2、利益刺激,城市化建設的拆遷安置使得農房具有了大幅升值的空間。 3、農房買賣、出租、抵押等隱形交易下的誠信不足。4、農房權屬登記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審批上的瑕疵。5、農村房屋私有與土地公有的“一宅兩制”特點和農房規范管理方面法律制度的匱乏。
三、對策和建議
1、從有利于生產、生活和適當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方面合理合法確認權屬,必要情形下尊重當事人意見予以分割或折價歸并,以避免不具有執行性的確權判決可能帶來的矛盾持久和激化隱患。
2、尊重農村傳統風俗和習慣,對于女兒在農房上享有的權利應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如果已簽訂的房屋析產協議上欠缺女兒的簽名,是否因為欠缺共有人簽名而無效應慎重對待。
3、注意審查房屋的合法性和訴訟目的的正當性。避免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將違規違章的建筑物合法化,加大對借析產案件套取拆遷待遇的不當訴訟的審查。
4、借助巡回審判方式,一方面給不誠信的當事人以環境和輿論壓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實,另一方面也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積極促進家庭和睦、民風和諧的道德觀建設和合理有度的利益觀形成,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健全。
5、對民事程序與行政程序交叉的糾紛,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同時,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給予合理指導,結合當事人的訴訟意圖幫助其在兩種不同的程序中選擇一種最經濟、最方便快捷的訴訟路徑,防止矛盾的久拖不決和司法的反復勞動。
6、充分發揮法院訴訟調解和基層組織人民調解的作用,發揮親情優勢,找準契入點,盡量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真正做到化解矛盾、案結事了。
7、呼吁加強立法,建立統一的農房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收益流轉機制。政策上應解決農村“出嫁女”離婚后的宅基地問題和明確農房拆遷補償利益的歸屬問題。
8、在立法法規尚未跟進的情況下,地方村委應公正的見證房屋的建造、翻修、擴建情況,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審批、頒證工作的審核,存檔資料盡量細化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