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28,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新、韓輝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陳新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韓輝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83月某日,陳某因其駕駛的農用車上的樹苗刮到路旁的胡某而與胡發生爭吵,并遭胡毆打。當晚,陳某因感到吃虧欲發泄私憤,遂與韓某商議請其糾集人員為其出氣。嗣后,韓某即通知他人為陳某出氣,并乘坐兩輛出租車至胡某家,對胡某及其家人實施毆打,并砸壞室內部分物品。經鑒定,胡某等人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被損壞的物品價值879元。案發后,韓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本案的民事損害經濟損失已全部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新、韓輝為泄憤報復,伙同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輝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故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