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防范金融借款案件的建議
作者:陸聲超 發布時間:2011-12-28 瀏覽次數:722
洪澤法院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共受理洪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的金融借款案件974件,與往年相比呈大幅增長趨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金融借款案件增多的原因多方面,其中存在著眾多問題,嚴重的危及洪澤縣農村信用聯社的資金安全,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洪澤法院就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借款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發現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多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實被一人所用。這類案件的借款人多為農民或企業工人,法律意識淡薄,礙于親朋好友或企業領導面子,過于相信他們的實力,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實際款項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訴借款人,實際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責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難,生活難以為繼。如厲友寶由于經營缺少資金,由其親屬和企業工人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在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后,厲友寶無力償還借款,信用社起訴到法院后,由于這些借款均由厲友寶一手辦理,借款人只是簽名而已,在借款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資金就到了厲友寶手中,故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并且借款人手中往往沒有該借款由實際使用人使用的證據,隱含著大量的社會矛盾。此類情況還有實際用款人是徐正建、徐守國、丁守軍等人的借款案件。
二、借款人與擔保人互不相識情況屢有發生。許多案件借款人與擔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區,并且互不相識,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簽字擔保,有一部分擔保人則是將個人身份證借給他人使用,不知其為他人擔保,自己也并未到場簽字。如信用社起訴的劉蘭華、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借款合同案,劉蘭華向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借用身份證進行復印,到信用社辦理借款手續,上述擔保人曹加紅、曹菊芳、曹加軍、曹建平均未到場簽字,該訴訟增添了訴訟成本,且要承擔部分敗訴的后果,導致信用社的誠信度下降。
三、多次借款、互為擔保、多次擔保情況普遍。由于一些借款人存在不良心理,管理部門又存在漏洞,導致多次借款、互為擔保、多次擔保情況普遍。如信用社起訴的曹來借款合同案件就有15件之多,總金額達150萬元之巨,擔保人卻相對固定。同類案件還有植維波、植萬年等人借款案件。
四、違規放貸現象嚴重。一些信貸員未按規定審查貸款人的家庭情況及還貸能力,盲目放貸;據當事人反映,還有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員為了謀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請貸款人小恩小惠,對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進行大額放貸或者多次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增加,無法收回貸款。如張伏平借款案,張伏平系盱眙縣人,從信用社一次就借款60萬元,現張伏平下落不明,其祖籍只有5間破舊平房,該借款成了死債。
五、鄉鎮工作人員及教師擔保行為不容忽視。鄉鎮工作人員受政府部門領導要求,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而企業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和沖擊,現倒閉或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教師由于收入比較穩定,成為擔保人的也不在少數,此類案件涉及人員較多,嚴重的影響了政府工作人員、教師的工作積極性。
六、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員對存款客戶相關信息進行復印,并偽造借款人、擔保人的簽字或印章,把貸款挪作它用。此類案件現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沒有擔保。如凌瑞江、陳道玉等借款擔保案,擔保人均沒有簽訂擔保合同,其在借款擔保合同上指印經相關鑒定部門鑒定,均不是擔保人的指印。
由于大量的信用社借貸案件涌入法院,對法院造成巨大壓力的同時,也對整個社會帶來極大的負擔。由于法院本身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信用社起訴的每起借貸案件,往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并且居住分散,首先體現在送達難,當一個當事人沒有送達,又導致開庭時間的難以確定,整個訴訟過程期間延長;如果對不能送達的部分當事人撤訴,在擔保人償還借款后,影響到擔保人追償權的行使,既造成當事人的訟累,又浪費了司法資源。在執行環節,各種社會矛盾再次顯現,由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一般不會自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需對當事人的存款、房屋、汽車等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再對這些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期間耗去大量時間與財力,卻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對信用社而言,在上述列舉情形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著敗訴或部分敗訴的可能,也對信用社整體形象造成極大沖擊,導致很多群眾產生一種信用社貸款可以不還的錯誤意識,嚴重影響到金融安全,也對社會誠信意識的創建工程產生不良影響。
對此,洪澤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1、司法部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加強普法宣傳,司法部門利用鄉鎮的司法服務中心,將普法的觸手延伸到村、組,法院繼續開展好巡回審判進農村的活動,對涉及到的相關案例進行現場答疑,使群眾在了解法律法規的同時,通過真實案例加以說明,進而不盲目貸款、不盲目為他人擔保。
2、信用社自身應加強監管力度。信用社應積極發揮部門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處理,加大懲處力度,對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并通報所轄的各分社,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強對工作人員培訓及學習。通過對業務學習、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他們的責任心,做到依法放貸,防止違規放貸現象的發生。
4、加大對逾期債權的追討力度,積極配合司法部門清收債權。對到期沒有歸還的債務人,及時發出催要通知書,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書面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以確保訴訟時效和擔保的效力。信用社內部要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對有些認為不是在自己任期內產生、債權清收是信用社某部門或法院的事、敷衍了事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