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某廠家生產的“玉米汁飲料”,外包裝注明玉米的“黃金”營養價值。一“專業人員”就該產品飲用后沒有保健功效為由,將銷售商和廠家一并告至法院。產品外包裝是否為虛假宣傳,廠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的要求。

2008812,代某在某超市購買了玉米汁飲料一箱,價值46.8元。該飲品外包裝正面有“玉米汁飲品”文字商標,商標的下方印有“黃金飲品黃金營養”的字樣。反面宣稱玉米是“雜糧中的黃金食品”,并標明:“在所有主食中,玉米的營養價值和保健作用是最高的”。代某在超市購買并食用這種“玉米汁飲品”11瓶后,認為該飲品并沒有保健作用,于是便以產品外包裝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代某訴稱,該“玉米汁飲品”沒有保健作用,與產品外包裝宣傳不符,是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且未獲得衛生部的保健食品批準文書。因此,超市和廠家的行為構成欺詐,現要求退還貨款46.8元并賠償交通費400元,由超市承擔賠償責任,生產廠家則負連帶賠償責任。

超市方則辯稱,代某是專業人員,多次在南京進行產品質量的訴訟,不屬于消費者。其銷售的產品是飲品而非保健品,外包裝上宣傳的具有保健作用是針對“玉米”的描述,產品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至于外包裝上的宣傳是否違反廣告法,是行政部門的職權,代某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故請求法院駁回代某的訴訟請求。

廠家也辯稱,其產品外包裝不存在虛假宣傳,代某在南京屢次提起相關的訴訟,是通過購買從中獲利,其不屬于消費者。

法院認為,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從玉米汁飲品的標識中可以看出其介紹的為“玉米”的功效,且產品標注為“玉米汁飲品”,足以讓消費者認為該產品為飲品,不會誤認為保健產品?,F原告無證據證明使用玉米沒有保健作用,因此玉米汁生產廠家的外包裝廣告宣傳不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同時,原告也無證據證明,作為“玉米汁飲品”的銷售商超市的營銷人員存在超出產品外包裝內容的虛假陳述,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因此,超市的銷售行為也不構成欺詐,故對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